Defamation In Malaysia

THE LAW recognizes every man’s right to give opinion on another person, but generally, a person commits defamation when he publishes to a third person words or matters containing untrue imputation against the reputation of the person defamed. A defamatory imputation may be libel or slander. For a person who has been defamed to succeed in his claim,…

当邻居无理的行为影响你的生活时,你能采取什么行动?

左邻右舍本该和睦共处,但是,总会有一些没有同理心的邻居做出一些烦人的举动影响我们的生活。打个比方, 隔壁邻居喜欢开派对或看足球赛,每天夜半三更都还在大喊大叫,或者 邻居要养宠物又不愿打理,导致臭气熏天,又或者是 邻居安装闭路电视时故意把镜头对着你家门口,等等。 对于这些无理的举动,除了默默忍受,我们还能采取什么行动呢? 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如果邻居长时间做出不合理的干扰行为且严重干扰他人享用土地,那么我么就可以以私人妨碍罪起诉对方。然而,能提出此控诉的人必须是业主及租客等对有关土地享有法律权益的人。 虽然在此类案件无需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任何伤害,但是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滋扰影响了他的生活。因此,若邻居的不合理举动,如制造噪音或气味,干扰了我们享用自己的房产的权利,那么就可以以私人妨碍罪起诉对方。另一方面,在私人妨碍罪下被起诉的人只能是制造噪音者,居住在该房产的人如住户,租户,暂时居住者等和该房产的主人。房产的主人即便没有住在该房产内,依旧可以被起诉。 被告的免责辩护 当一个人被控告私人妨碍罪时,法律为被告提供了一些免责辩护。只要能达成其中一个免责辩护,那被告的罪名将会被洗脱。 1. 法定权利 根据法律,立法机构可授权个别人士做出无可避免且会造成妨碍的行为,如因修复道路而产生噪音,并使该人免于被追究妨碍责任 2. 时效归益 根据法律,若土地使用者(A)连续20年在土地使用者(B)知情的情况下对土地使用者(B)做出滋扰,那么土地使用者(B)不能反对土地使用者(A)继续做下去。 3. 默许 在法律上,若原告曾经默许被告作出该妨碍行为,那么原告则不被允许使用私人妨碍罪起诉被告。需注意的是,原告不对被告采取立即的回应并不代表原告默许被告的行为。 不但如此,原告还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令”,强制被告立即停止该骚扰活动。但是,是否颁布“强制令” 这回事取决于法官的看法和判决。

不细读条款的祸根 — 骚扰电话和短信的连环轰炸

通过电话,短讯或电子传媒的各种行销推广如贷款,保险买卖,基金买卖,房产买卖,赌博游戏邀请等对众多的电子产品使用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但是,这些困扰都是因为民众在签购产品或服务时没有细读条款所导致的。在民众同意条款的同时,也代表着各种宣传促销将“合法的”找上门来。某些商家甚至会在条款内列明消费者同意将资料与商家的合作伙伴共享。因此,面对这一类电话或短讯的骚扰,民众又该如何解决呢? 1. 预防 为了避免和减少新的骚扰,民众在签购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其条款,并不要再“同意接受市场宣传,促销活动……”等类似的内容上打勾,那商家则无法发送各种宣传促销。 2. 致函(信件/电邮)商家或品牌 民众可透过信件或电邮要求该商家停止使用或销毁自己的个人资料。商家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必须遵从用户的意愿并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违反者将被视为触犯马来西亚法令,其刑罚包括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3. 向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投诉 根据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若是商家在消费者致函要求停用或销毁其个人资料后继续使用并将个人资料外泄,消费者可向资料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由于此类行为属于刑事罪,个人资料委员会有权将触发的商家提控上庭。 4. 法律行动 消费者也可以考虑通过委托律师发律师信警告商家或委托律师入禀法庭起诉商家等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属于刑事罪,并且必须通过警方才能提控。消费人只能提出民事诉讼。但此法令并未赋予消费者提控的权利。因此,民众只能在因资料外泄而导致金钱或名誉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普通法提出民事诉讼,才能向商家索取赔偿。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只有在涉及金钱损失的的情况下胜算率才会高。 民众或许会认为上述的解决方案非常繁琐,但身为一位精明的消费者,绝对不能因认为这是芝麻绿豆的小事而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由泄漏资料引起的灾祸是非常严重的。

融资方法与工具

一直以来,以及直到最近,有很多客户来到的时候,频频说市场有很多关于股权的课程,琳琅满目,眼花缭乱。这个趋势日益增加。可是,根据客户的反映,课程的分享者往往未能精准表达内容,有者甚至分享错误讯息,更有者则错误诠释法律条文,确实令他们不知所措。对此我感到很感慨,我觉得我有义务做一些分享。 市场大吹融资风,例如传统的几位好朋友一起出资成为股东、P2P、ECF、通证化、天使、风投、私募基金到上市,各有选择。可是,这些是“方法”,而方法离不开“工具”。“工具”则是指“执行方式”,用什么工具来达到融资目的。 “工具“有很多种,例如增发新股(allotment of new shares)、发行特别股(issuance of preference shares)、股东贷款(shareholders’ loan)、企业贷款(corporate loan)等。在启动工具时,就需要执行法律文件。简单来说,相关的法律文件就是工具。 Idea is cheap, execution is expensive 很多企业家或很多股权课程分享者,踩进了很多误区。我举一个例子:发行特别股。 特别股是公司法令底下允许发行的其中一个级别的股种,主要目的是融资。特别股可分很多种,例如是否是redeemable、是否convertible、是否cumulative、期限是多久、巴仙率是多少等。 我主张企业家与课程分享者必须掌握充分和精准的法律知识,以免陷入盲点,或误导之嫌。以发行特别股为例,曾经有一间公司发行了特别股给一间银行,条件是如果该公司无法上市则必须赎回(redeem)银行所持有的特别股。 后来该公司无法上市,但却无法依据合约赎回银行持有的特别股,原因是公司缺乏足够的盈利赎回。法庭说,一旦公司依据合约发行了特别股,一旦赎回期限(redeemed period)一到或如果合约赋予特别股股东自行决定赎回期限的话,公司务必履行合约责任。 这起案件,法庭裁决公司必须另外增发普通股融资,然后把资金用于赎回所有的特别股。法庭也裁决如果公司未能做到,持有特别股的银行可向法庭申请该公司清盘。 以这则法庭案件与大家共勉。 陈键汉律师 科技企业律师Managing Partner | Advocate & Solicitor at Marcus Tan & Co

The Impact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on Industry

General Overview On The Impact of Blockchain Blockchain is a mere technology, but it is beyond than cryptocurrency. Despite so, blockchain has emerged as a new phas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is new century and impacting almost all industries in the world.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contains several influential products associated with its widely adopted application…